《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革新,增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籠罩,深入開展反糜爛事情,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憑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監察事情的領導,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生長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視察職務違法和職務犯法,開展廉政建設和反糜爛事情,維護憲法和執法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執法劃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治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法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事情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憑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家監察事情嚴格遵照憲法和執法,以事實爲憑據,以執法爲准繩,在適用執法上一律平等;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 國家監察事情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辦糜爛;深化革新、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增強法治品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古板文化,構建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賣力全國監察事情。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淩駕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賣力,並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賣力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事情。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賣力,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事情,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事情。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執法劃定履行監督、視察、處理職責:
。ㄒ唬┒怨叭嗽笨沽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品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ǘ)峨E嫦猶拔刍呗浮⒗撓彌叭ā⑼婧鲋笆亍⑷ρ白狻⒗媸渌汀⑨咚轎璞滓約襖朔壓易什頻戎拔裎シê橢拔穹阜ń械鞑;
。ㄈ┒暈シǖ墓叭嗽幣婪ㄗ鞒稣务处分决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法的,將視察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産黨機關、國家機關、執規律則授權或者委托治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統領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賣力。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憑據授權,憑據治理權限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視察、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品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監察規模和統領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ㄒ唬┲泄膊郴亍⑷嗣翊泶蠡峒捌涑N裎被峄亍⑷嗣裾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譁u袒嵋楦骷段被峄亍⒚裰鞯撐苫睾凸ど桃盜匣峄氐墓裨,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治理的人員;
。ǘ)法聜恽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治理公共蕯侎的组织謱戉]鹿竦娜嗽;
。ㄈ┕釁笠抵卫砣嗽;
。ㄋ模┕斓慕逃⒖蒲小⑽幕⒁攪莆郎⑻逵鵲ノ恢寫郵轮卫淼娜嗽;
。ㄎ澹┗闳褐谛宰災巫橹寫郵轮卫淼娜嗽;
。┢渌婪男泄暗娜嗽。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憑據治理權限統領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劃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治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統領規模內的監察事項,須要時也可以治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統領規模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統領有爭議的,由其配合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統領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統領,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統領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統領。
監察機關認爲所統領的監察事項重大、龐大,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統領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統領。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視察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事情人員對監督、視察歷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隱匿或者撲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爆發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憑據治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視察歷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視察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爲作出陳述,須要時向被視察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汙行賄、失職渎職等職務犯法的被視察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法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視察歷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視察人涉嫌貪汙行賄、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法,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法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程式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合:
。ㄒ唬┥婕鞍蓋橹卮蟆⒏叢擁;
。ǘ)抠犥虄炣、纂E鋇;
。ㄈ┛贍艽┗蛘呶痹臁⒁匿、毁灭证据的;
。ㄋ模┛贍苡釁渌漣鞑樾形。
對涉嫌行賄犯法或者配合職務犯法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劃定采取留置步伐。
留置場合的設置和治理依照國家有關劃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視察涉嫌貪汙行賄、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法,憑據事情需要,可以依照劃定盤問、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産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法的被視察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視察人或者犯法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事情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憑據事情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視察歷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視察人涉嫌違法犯法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步伐,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劈面逐一拍照、掛號、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就地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合,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按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立即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在視察歷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視察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毖榧觳榍榭鲇Φ敝譜鞅事,由加入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視察歷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視察涉嫌重大貪汙行賄等職務犯法,憑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視察步伐,憑據劃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視察步伐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龐大、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須要繼續采取技術視察步伐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淩駕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視察步伐的,應立即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視察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規模淩駕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爲避免被視察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視察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步伐,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步伐的,應立即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法的被視察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悟,積極配合視察事情、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法行爲,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體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職務違法犯法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視察人職務違法犯法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視察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規則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視察人供述和辯白、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質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牢固、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不法要領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案件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事情中發明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行賄、失職渎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法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視察處理。
被視察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法,又涉嫌其他違法犯法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爲主視察,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憑據有關劃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統領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憑據程序開展事情,建立問題線索處理、視察、審理各部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事情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增強對視察、處理事情全歷程的監督治理,設立相應的事情部分履行線索治理、監督檢查、催促治理、統計剖析等治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憑據有關劃定提來由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治理。線索處理情況應當按期彙總、通報,按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采取開端核實方法處理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建立核查組。開端核實事情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開端核實情況報告,提來由置建議。承辦部分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開端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賣力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開端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法,需要追究執法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憑據劃定的權限和程序治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賣力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集會,研究確定視察計畫,決定需要采取的視察步伐。
立案視察決定應當向被視察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法的,應當通知被視察人家屬,並向社會果真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法案件,應當進行視察,收集被視察人有無違法犯法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法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不法方法收集證據,嚴禁侮辱、吵架、虐待、體;蛘弑湎嗵宸1壞鞑槿。
第四十一條 視察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視察步伐,均應當依照劃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質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視察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事情,應當對全歷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 視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視察計畫,不得隨意擴大視察規模、變換視察對象和事項。
對視察歷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步伐,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步伐,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步伐,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淩駕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淩駕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步伐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明采取留置步伐不當的,應立即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步伐,可以憑據事情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視察人采取留置步伐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撲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視察情形的除外。
監察機關應當包管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寧靜,提供醫療效勞。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法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憑據監督、視察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雜兄拔裎シㄐ形榻诮鍁岬墓叭嗽,憑據治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ǘ)稌灔法的公职人詭爬蛰毃定晨l蜃鞒鼍妗⒓槍⒓譴蠊⒔導丁⒊分啊⒖日务处分决定;
。ㄈ┒圓宦男謝蛘卟徽仿男兄霸鸶河性鹑蔚牧斓既嗽,憑據治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ㄋ模┒隕嫦又拔穹阜ǖ,監察機關經視察認爲犯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檔冊質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視察人采取強制步伐;
。ㄎ澹┒約嗖於韻笏诘ノ渙建设和履行职责保存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監察機關經視察,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視察人保存違法犯法行爲的,應當取消案件。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視察,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爲犯法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看成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需要增補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增補視察,須要時可以自行增補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劃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過失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視察貪汙行賄、失職渎職等職務犯法案件歷程中,被視察人逃匿或者死亡,有須要繼續視察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視察並作出結論。被視察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可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自己的處理決定不平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複審決定仍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審、複核期間,不絕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複核受理機關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過失的,原處理機關應立即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反糜爛國際相助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糜爛國際交流、相助,組織反糜爛國際條約實施事情。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增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糜爛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産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相助。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增強對反糜爛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事情的組織協調,催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事情:
。ㄒ唬┒雜谥卮筇拔刍呗浮⑹е頒輪暗戎拔穹阜ò訃,被視察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相助,追捕歸案;
。ǘ)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叔帰追絺恽范\股姘缸什;
。ㄈ┎檠⒓嗫厣嫦又拔穹阜ǖ墓叭嗽奔捌湎喙厝嗽苯龉ň常┖塗缇匙式鹆鞫榭,在視察案件歷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事情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集會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執法劃定的程序,就監察事情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果真監察事情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法,增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執法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幹淨、繼續的監察步隊。
第五十六條 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執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守舊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執法、規則、政策和視察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對于監察人員探詢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的,治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立即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掛號備案。
發明治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視察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保存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立即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掛號備案。
第五十八條 治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ㄒ唬┦羌嗖於韻蠡蛘呒炀偃說慕資舻;
。ǘ)担任过本案掉[と說;
。ㄈ┳约夯蛘咂浣資粲氚炖淼募嗖焓孿钣欣叵檔;
。ㄋ模┯鋅贍苡跋旒嗖焓孿罟淼鈉渌樾蔚。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治理劃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告退、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事情相關聯且可能爆發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事情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被視察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ㄒ唬┝糁梅ò雌谙藿炻,不予以解除的;
。ǘ)查封、扣押、冻结与坝圑无关的财物的;
。ㄈ┯Φ苯獬榉狻⒖垩骸⒍辰岵椒ザ喚獬;
。ㄋ模┨拔邸⑴燦謾⑺椒幀⒌骰灰約拔シ垂娑ㄊ褂貌榉狻⒖垩骸⒍辰岬牟莆锏;
。ㄎ澹┢渌シ磮谭ǚü妗⑶趾Ρ壞鞑槿撕戲ㄈㄒ娴男形。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立即時處理。申訴人對處理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立即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對視察事情結束後發明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理泛起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執法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分、上級機關責令糾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則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分、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話匆筇峁┯泄刭|料,拒絕、阻礙視察步伐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視察的;
。ǘ)提供虚假情况,掩蓋事實真相的;
。ㄈ┐┗蛘呶痹臁⒁匿、毁灭证据的;
。ㄋ模┳柚顧私曳⒓炀佟⑻峁┲ぞ莸;
。ㄎ澹┢渌シ幢痙ü娑ǖ男形,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複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事情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淳肌⑹谌ùχ夢侍庀咚,發明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質料的;
。ǘ)利訌洶权或者职务上祿习响干预调查事情、覉@改彼降;
。ㄈ┪シㄇ勻 ⑿孤兜鞑槭虑樾畔,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ㄋ模┒員壞鞑槿吮乒⒂展,或者侮辱、吵架、虐待、體;蛘弑湎嗵宸5;
。ㄎ澹┪シ垂娑ùχ貌榉狻⒖垩骸⒍辰岵莆锏;
。┪シ垂娑ǚ⑸彀笇庫o事故,或者爆發寧靜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理不當的;
。ㄆ撸┪シ垂娑ú扇×糁麽胧┑;
。ò耍┪シ垂娑ㄏ拗撲順鼍,或者不按劃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ň牛┢渌撓彌叭ā⑼婧鲋笆亍⑨咚轎璞仔形。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定,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事情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第九章 附 則
。ㄐ祿绫本3月14日電)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5日 05 版)